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特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