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四)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松材及其制品带入景区;
(五)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