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