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