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