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