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