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