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