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