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水利工程建设现场,按照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