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兼做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通车后,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利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公路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公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