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四章 水利工程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