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征收或者已划拨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征收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