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四章 水利工程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征收或者已划拨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征收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