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水利工程部分功能或者基本功能丧失,确需降低等级使用或者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限期拆除、清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