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新品种、国(境)外引进种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