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八条有效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许可的品种和年限从事生产。需要变更生产品种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限内终止生产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