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转让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再转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