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森林资源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自愿、平等、公开、合法;(四)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