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