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转让人、受让人双方自行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