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章 转让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转让后的森林资源由转让前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量纳入该县(市、区)的森林采伐限额。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