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金应当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转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