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章 转让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金应当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转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