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章 转让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让的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在转让的森林资源所在地及相邻乡镇,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布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