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有效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从事下列活动,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藏和运输;(三)农业技术服务;(四)农村公共供水服务;(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生态旅游和乡村民俗旅游;(七)农村家庭手工业;(八)其他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