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