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林业、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科技、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电力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