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指导和服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