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用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涉农电价优惠。电力单位应当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电需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