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银行、保险专业知识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