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银行、保险专业知识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