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规定为依据;无依据的,不得向农民收取。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由收费标准的制定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