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