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泸溪河水域进行围、填、堵、塞干流或者改变河道等活动的,由龙虎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泸溪河水域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龙虎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