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龙虎山管委会或者龟峰管委会审核的,由龙虎山管委会或者龟峰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