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龙虎山管委会或者龟峰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