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组织对景区内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沟谷、水体等不易清扫的地方进行定期清理,以及对建筑、生活垃圾安排统一清运。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