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其所属职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合法、文明经营,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监督检查。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