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泸溪河水域进行下列活动:

(一)围、填、堵、塞干流或者改变河道;

(二)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该类物品的容器、车辆;

(三)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