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泸溪河水域进行下列活动:(一)围、填、堵、塞干流或者改变河道;(二)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该类物品的容器、车辆;(三)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