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统称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