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迁移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和迁移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时必须就迁移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经审核同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