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