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二)挥霍浪费、挪用、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