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花草,由林权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无偿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任务,办好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保证义务植树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