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