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开办采石取土企业的,应当依照《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开采石料、粘土用于本建设项目,或者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石料、粘土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