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取土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石取土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