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采石取土企业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必须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其生产规模核定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对已经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应当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供电或者转供电单位应当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其转供生产用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注销或者吊销的采石取土企业证照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