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保护性矿种的选冶矿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选冶矿生产数量、产品流向等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