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不再续聘的物业服务人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强行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令退还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办理交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