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告有关资料或者未特别标识有关内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